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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科技成果转化划定“安全区”
2026-04-10 10:07:40来源:宁夏日报编辑:王悦阳责编:魏寒冰

  原标题:明确尽职免责情形 规范内部认定流程 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宁夏为科技成果转化划定“安全区”

  4月7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日前印发,以制度创新消除科研人员“不敢转、不愿转”的顾虑,为全区科技成果转化划定“安全区”,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加速走向生产线。

  《指引》以“尊重规律、鼓励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为核心原则,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中尽职免责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工作程序等关键内容,为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清晰的制度保障。

  《指引》细化11类勤勉尽职免责情形,覆盖先行先试、创业失败、市场波动、不可抗力等各种风险场景,对依法依规履职、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改革方向的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其中包括: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要求,结合各单位自身职能定位与创新规律,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特色模式,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单位审核后,被认为不应以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并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指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无法收回投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评估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已履行如实报告、回避等义务,未谋取私利的,相关定价行为的合规性应予确认。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对尚处于实验室阶段、技术路线尚未完全固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规模试点转化或授权试用,如已履行内部评估与决策程序,且未违反利益冲突原则,因技术本身快速迭代或早期市场反馈导致原成果价值显著降低或转化失败的。

  “《指引》在明确尽职免责情形的同时,规范了内部认定、异议调查、结果运用等全流程,既为科研人员创新探索‘撑腰鼓劲’,又严守合规底线。这是宁夏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生态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中梗阻’,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自治区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与落地指导,确保政策红利直达科研一线,为宁夏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科技动能。(记者 马越 实习生 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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