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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公积金提取新规:如何根治提取乱象引热议

2015-12-24 10:08:32|来源:法制日报|编辑:谷士欣

  原标题:北京拟出台公积金提取新规:如何根治提取乱象引热议

  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乱象如何根治

  改革公积金制度,至少要解决公积金为谁服务、资金产权归谁、增值收益归谁三个法律问题

  对话动机

  北京市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征求意见稿的三个方面新规备受关注:非京籍拟可在户籍地公积金购房;拟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机构代他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骗提者3年内不得提取。有评论认为,北京市的这一征求意见稿,一来是为了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二来是为了治理诟病已久的违规提取现象。北京市的这份征求意见稿能否解决住房公积金提取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公积金政策研究专家、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 汪丽娜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研究员 赵庆祥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王坤

  北京拟出新规治理不法中介

  记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拟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机构代他人申请提取。受理提取公积金申请时,应至少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也不接受其贷款申请,与当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将被列入“个人不良信息库”。

  赵庆祥:很多民众看过“通知”后,都以为以后房地产中介不办公积金提取了。实际上,“通知”中涉及的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中介的范围很宽,不单纯指房地产中介,还有专门为公积金提取代办提供服务的中介,这种中介可能归类到人力资源、人事代办这个行业,而不是房地产中介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和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相关手续的代办联系多一点,就是在房屋买卖时申请公积金贷款,这种手续由经纪人去代办。像路边的提取公积金小广告等是专门提取公积金的,这与房地产中介没关系。

  如果是租房,有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也提供提取公积金服务。不过,据我所知,以租房名义提取公积金的,有相当一部分目的并不是租房,他可能就是单纯去提取公积金,做一份假租房合同,随便找一个人签字,到北京社区租赁税费代缴点缴费,这就是备案,然后拿着这些材料去提取公积金。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都不是真实存在的租赁关系,而是为了提取公积金做一个假租赁证明。

  汪丽娜:首先需要介绍上述“通知”出台的背景。在宏观经济方面,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促进房地产去库存需要更多的金融政策支持,除了商业银行贷款外,公积金因为具有低息的特征,所以会对购房产生一定支持。另一方面,就公积金政策本身来说,包括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率等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

  “原则上不受理”的理解是,正常情况是由缴存人自己去提取公积金,而非经过中介公司这样一个渠道。

  公积金管理服务有欠缺

  记者: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在繁杂的手续办理过程中,若都由本人办理不是很现实,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会遇到现实操作难题?

  汪丽娜:出台这样的规定,把中介排除出去,主要是为了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因为个别中介公司提供假购房合同就能把公积金提出来。

  不过,我觉得出台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解决个人提取公积金难的问题,因为其中涉及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的问题。如果相关部门只是想提高门槛,让公积金提取人提供很多类似于“我妈是我妈”的证明,大家还是用不上这笔钱。要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之间沟通,而不要把这么多证明推给公积金缴存人。

  记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发现了一些缴存人与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

  赵庆祥:对于代提公积金小中介的治理,我觉得还是要靠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汪丽娜:因为今年才刚开始允许公积金租房,但是很多人提取公积金并不是为了租房,这就是公积金管理方认为的违规提取。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资金所有人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资金。管理方认为的违规和公众认为的违规其实存在一定差异。

  目前,公积金提取难的一个表现是,要求提供的证明很多,提取门槛很高。另外,一些特殊人群,比如中低收入者,他们在遇到大病大灾的情况下,应该允许他们把钱提出来使用。对个人而言,公积金几乎是一笔强制性的长期存款。而另一方面,愈发繁荣的金融市场又以更高的收益吸引着每个人,相比之下,公积金的收益就要低得多。可以说,在现行制度下,公积金提取难、门槛高、收益低,从而产生了非法套现的巨大市场需求。更不合理的是,个人对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只有有限使用权,不能满足一些突发性的大额资金需求。因此,近年来对公积金是否可以更方便提取或灵活运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全国房产信息没有完全联网也使得核查信息的难度提升,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另外,在购房贷款等方面,相关部门的服务也有所欠缺。在很多情况下,公众不用公积金而选择利息比较高的商贷,就是因为公积金没有办法满足公众方便、快捷、足额的资金需求,比如在北京购买商品房时,公积金能贷80万元,后来提到120万元,但在北京买一套房子需要多少钱?而且,办理公积金贷款往往一拖几个月,购房人只能选择商贷。

  至于管理方认为违规提取造成的问题,我觉得违规提取的比例很小。拿到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最多占三分之一,放宽提取条件理所应当。自己的钱怎么花都应该,不能一直捆绑到退休的时候变成养老金。

  公积金面临三大法律问题

  记者: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虽惠及很多职工购房置业,但因缴存制度不完善,不能跨市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多方受限、公积金闲置、受益者覆盖面低等诸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并指出可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以增强资金流动性。

  汪丽娜:据我了解,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订正在进行中,但距离真正出台仍需要较长时间。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的难度在于部门利益。很多机构愿意把这笔钱留在账上,因为将其存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利息收入。然而,部门是如何使用增值收益的,外界并不清楚。

  现在的放宽尺度仍然不解渴。对于家里有困难、特殊情况、重大疾病、孩子上学等问题的家庭,应当允许提出公积金作为其他用处。

  改革公积金制度,至少要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三个问题:住房公积金到底是为谁服务?资金的产权归谁?增值收益归谁?这些都要通过法律作出明确定位。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我们需重新审视公积金在整个住房政策体系中的功能与作用,重新界定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使之成为整个住房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将公积金的归集及运用,按其金融本质,置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内,使其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行政化”管理带来的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机制,让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真正为资金缴纳者服务,改变现行资金性质公私不分、使用无序的现状;改变“低存低贷、存贷不对称”导致净储户的利息损失转变为净贷款人的利息补贴,从而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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