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呼吁全社会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不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监护人被依法撤销监护权。最高法借此呼吁家庭、学校和社会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增强保护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我国法律对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并不多见。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施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等行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具体侵害情形,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最高法研究室马东副巡视员表示,这个《意见》为处理监护人侵害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个《意见》结合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情况,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一年多来,全国法院共依法审结30多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此次发布的12起典型案例中,一起亲生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正是依据该《意见》作出的裁判。马东介绍了有关案情:“邵某某和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最终,当地民政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依法对其父母作出了撤销监护权的判决,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马东表示,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确定了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处理监护侵害行为时都充分遵循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并注重后期的救助、安置及隐私保护。最高法研究室少年法庭办公室调研员岳琳表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严肃的法律问题,在遇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形时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介入,“孩子不仅是家庭的,孩子也是国家的,要从这个理念来保护未成年人。比如说,邻里之间发现特别严重的殴打行为,公民也是可以举报、报警;老师如果发现孩子身上有伤,也可以跟有关部门沟通看看是否父母有家暴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配合才能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