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一份《意见》,明确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理念要求,以及有关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原则。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要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新的《环境保护法》去年1月1日起施行后,有关单位在行政执法、环境司法等方面都着力破解这一难题。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发挥司法的震慑作用。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不仅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要追究环境修复责任,谁污染谁治好;不仅要追究一般物质赔偿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符合条件的也要其承担精神损失赔偿;不仅要其承担有形责任,还要承担无形责任,公开曝光,还可以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压缩其生存发展空间。”
依据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这份《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四类,明确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江必新表示,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海洋等环境污染案件,以及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注重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着今年4月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已成为我国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全新领域,《意见》还规定要依法审理碳排放、能源节约等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探索对涉及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特约咨询员水利专家郭军了解《意见》有关内容后表示,这些司法要求回应了当前绿色发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这份《意见》是要审理好、处理好这类案件,能够促进环境的保护,减少破坏,以司法来教育社会,让企业规范,让行政机关规范守法,环境保护要有大家参与,也提醒大家要注意身边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前不久,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学校的“毒地”事件,造成数百名学生身体不适,引发广泛关注。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向涉案的三家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王旭光副庭长透露,本案的审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这个案件常州中院今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正在做公开开庭审判前的程序性工作。这个案子有其典型性和示范性,依法及时的受理可以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组织依法通过提前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