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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为妥处"僵尸企业"提供借鉴

2016-06-15 15:03:34|来源:国际在线|编辑:李邵鹏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15日首次发布10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多种类型。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场化方式推动企业重整、创新资产处置方式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对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破产是企业发展中最不愿遭遇的情形。从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每年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仅在2000件左右。这一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显然还没能充分发挥作用。最高法民事审判庭杨临萍庭长认为,这主要源于社会公众对破产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首先认为破产就是清算,就是‘死亡’,事实上《破产法》早已给出鲜明答案,破产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第二,债务人不想申请破产,甚至跑路来躲避而不选择正当法律程序,债权人情愿选择执行程序,因为执行程序可以让自己这一方获得更大利益,而不愿意选择破产程序来进行公平清偿。”

  为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正确认识破产法律制度,最高法15日遴选发布近年来审理的10个典型案例,其中7个属破产重整案件。

  上市公司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借助破产重整程序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得以“涅槃重生”。长航凤凰是长江及沿海从事散货航运的企业。2008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经债权人申请,当地法院受理长航凤凰重整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以市场化重组方式制定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通过。后经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清偿了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企业依法获得约7000万元资金用于补充现金流,在2014年底实现扭亏。

  杨临萍表示,企业破产制度既可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是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有效途径。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破产制度可以在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院将综合利用多种破产法律程序,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对试图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非诚信企业,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和无效制度,撤销和否定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维护社会诚信。

  据了解,最高法日前已印发关于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文件,对破产重整企业识别、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作出明确要求,目前还在着手制定破产案件立案受理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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