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南京虐童案”:不批捕曾引发轩然大波

2016-01-14 10:49:10|来源:法制日报|编辑:赵春晓

  照片上,一名男童浑身布满伤痕,背部、手臂、腿上像是被鞭子抽过,脚也高高肿起。

  这是一组曾在网络上疯传的照片,照片中的主人公因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最终,男童的养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的“南京虐童案”,以这种方式存在人们的记忆中。

  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话题还在继续。

  有人认为,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家长通过打骂的方式教育自己的孩子,实乃天经地义;有人认为,借教育之名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不是解决教育问题的根本之道,甚至会给儿童带来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影响孩子一生的健康幸福。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回访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此案二审审判长周侃。

  不批捕曾引发轩然大波

  2015年4月4日,一组南京市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暴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显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像是被鞭子抽过,脚也高高肿起。

  随后,南京警方介入调查,并于4月5日凌晨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男童养母李征琴刑事拘留。

  同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

  浦口区检察院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检察机关关于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工作意见(试行)》,于2015年4月16日下午就此案专门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邀请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和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学校、社区相关人员以及辩护律师等共18人参加此次听证会。

  绝大多数与会人员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均不适宜对男童养母采取逮捕措施。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但此消息一经发布,旋即引起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纷纷对此表示指责、反对、质疑甚至谩骂。

  棍棒教子是否构成犯罪

  2015年9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虐童案。在持续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开展激烈辩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斌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抚养。2015年3月31日晚,在其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征琴提起公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建议法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同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依法公正判处。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征琴当庭表示,自己没有犯罪,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

  “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3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经改了他很久了,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说。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表示:“我不服,我不接受。一是我不是故意伤害,二是我没有打得那么重。我一开始没有看到鉴定报告,不知道这么重的伤,直到鉴定报告拿来我都不相信是轻伤一级,我找了很多专家,他们都说达不到轻伤一级。如果当时给我(鉴定意见),我就会提出重新鉴定,当时孩子身上的伤还在”。

  被告人李征琴当庭“申请重新(伤情)鉴定”,并指出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包括刑事立案时没有出伤情鉴定即拘留,做伤情鉴定时其没有到现场以及在验伤时仅有一名法医在现场等。

  “打孩子确实不妥当,如果法院判我无罪,我还是会认真教育宝宝的,不会因为出了这件事就放松教育。但要是我被判刑了,我工作失去了,连社保都没有了,可能就带不了宝宝了。我有罪(的话),怎么面对宝宝,怎么教育他。”李征琴在法庭上数度哽咽。

  此外,法庭上,公诉人还通过询问详细了解被告人李征琴当时办理孩子收养手续的过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个子女,但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

  对于伪造无子女证明,被告人李征琴矢口否认,称对该证明不知情。李征琴的辩护人则认为,其夫妻二人各自有自己的子女,但是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有虚假印章的无子女证明也不是其提交的,且这个无子女证明的真假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2015年9月30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认为教育孩子不能违法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征琴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缺乏人文关怀,无视儿童权益,造成本案被害人施某辍学的后果,未能真正做到儿童利益最大化。

  而被害人施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判决将被害人与李征琴分开,造成被害人辍学,被害人生父母家庭条件较差,不利于抚养被害人,原审判决没有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控辩双方展开辩论。

  在最后陈述时,李征琴说:“一审对我判了实刑,表面看起来是维护了孩子的权利,孩子跟我分开了,其实恰恰才是孩子最不安全的状态。我觉得孩子回到我的身边,不管对他的学习也好、生活健康也好、教育方面也好,都要比他现在安全得多。”

  对此,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量刑适当,证据充分,应当维持原判。

  出庭检察员对李征琴说,“在会见你的过程中,虽然时间并不长,但检察员以一个母亲的身份跟你深谈过,对你对孩子的情感是认同的,能感受到你对孩子是出于自己的真心和诚意,因此检察员希望你能够通过这件事检讨自己的行为,正视自己,这是一个母亲应具有的责任与担当。”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征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施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征琴在实际监护施某的过程中,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管教过程中采用抽打的不当方式,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其犯罪的出发点系出于对施某的管教,此情节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量。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解释本案争议焦点

  针对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比如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效力、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该案二审审判长周侃在接受记者回访时表示,伤情鉴定程序系由多个环节构成,伤情检查、拍照固定等仅为鉴定中部分环节,且该过程中有拍照人员、办案人员等其他参与人的见证,伤情照片系法医张某以科学方法拍摄,法医贾某虽未与张某同时参与伤情检查,但其对张某的检查结果已审核确认,二人经共同研究作出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共同进行鉴定”的要求,该鉴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对于李征琴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伤情鉴定结论的效力,周侃介绍说,上诉人李征琴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故孩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法院认为,南京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法定程序、采取科学方法作出,鉴定结论关于“挫伤”的认定依据了《法医病理学》教科书,符合法医学理论通说及理论沿革,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被害人程序选择权,上诉人李征琴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程序选择权,一审法院无视被害人及其生父母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的意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为,被害人施某的生母张某虽已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材料要求对本案调解处理,被害人生父母亦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征琴的谅解,但本案被害人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其不具备独立判断能力及权利处分能力,而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人伦亲情及法律适用等复杂问题已超越未成年被害人独立判断和处分的认知和能力范围,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认识到该项程序选择权的法律后果,其在庭审中出具的书信,表达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亦不具有法律意义。

  周侃介绍说,因张某、桂某作为被害人生父母的同时,亦为上诉人李征琴的亲属,二人考虑到物质生活及学习教育条件优越性对比及亲情关系等因素,代为作出希望本案调解处理的表达,二人不能当然代表被害人施某的独立意思表示和根本利益诉求,公安机关未就此撤销案件,系出于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周侃表示,本案系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上诉人李征琴虽出于对施某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摧残施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未成年人并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私有财产,其生命健康权不应以任何理由受侵害,物质生活的优越性不应亦无法替代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的权利保障。”周侃说,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有权力亦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此系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理性和情感是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个纠结的话题。法院判李征琴有罪入刑并非无情。法律的天平上,只应有合法与非法的权衡;法治的框架内,只应有守法与违法的区分。让感情的归感情、理性的归理性。避免情感代替法律,好心办坏事,对于我们身处转型期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绝不能以对孩子的人性关怀为由突破法律界限,这样只会损毁法律的权威。

  社会各界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强烈关注,不仅反映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更是对当下司空见惯的把对孩子的打骂伤害行为作为“家庭事务”进行法律处理的呼唤。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孩子不是家庭私有财产,家庭教育也不可任意打骂,虐待伤害儿童要负法律责任。 □记者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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