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林委员:建议被发回重审案件可由异地法院审理
李晓林在小组会议上发言。 易成晨 摄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易成晨) 3月13日,在全国政协民建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林达集团董事长李晓林表示,在现在的民事案件审理中,低一级法院对高一级法院的发回重审要求常常并没有执行而原封不动的维持原判,以至于高一级法院的再审纠错功能无法发挥形同虚设,因此,他建议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可由异地法院审理。
李晓林举例称,去年海南省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在省高院二审判决后,当事人认为不公正,提起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审理后撤销了海南省高院的判决,发回要求重审,结果海南省高院在没有找到任何新证据情况下,一字未改维持了原判,三审结束,只能开始执行了。而最高法也毫无办法,最后当事人只好到最高检提起抗诉。北京市的一个案例也一样,北京高院撤销了北京中院的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后中院还是原封不动的维持了原判。
李晓林说,这种发回重审后又被维持原判的案件发生几率特别高,低一级法院对高一级法院的要求置若罔闻不执行,下面死扛上面也没办法,最后当事人只好到最高检提起抗诉,但成功几率也很小,所以这使得高一级法院的纠错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因此,李晓林提出三点建议:如果低一级法院不执行高一级法院的纠错裁决,请检察院能够提起抗诉;高一级法院撤销低一级法院的判决的时候,可否发到异地法院重审,而不要发回原法院重审;低一级法院如果提出维持原判,必须得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