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 规范发展成为共识

2016-03-14 20:44:36|来源:国际在线|编辑:杨玉国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赵春晓):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如果说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那么2016年或许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年。今年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规范发展”的提法表明,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逐渐走向成熟,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从“该不该进行监管”到“如何科学适度监管”,以及“如何完善具体的监管制度”。

  在今年全国政协的小组讨论中,来自金融行业的委员们就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展望发表了看法。委员们的普遍共识是,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原因是其普惠性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蔡锷生指出:“这三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是客观环境与需求所决定的,因为银行在普惠方面是有欠缺的。普通银行以物理网点服务为主,物理网点覆盖不到的地方,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全覆盖和跨区域。从这一点来讲,互联网金融肯定是普惠的。”

  针对近期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e租宝事件等问题,蔡锷生指出:“从普惠的角度出发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是在欲望、浮躁的社会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如何在普惠与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要面对的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方面,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徐明阳。他认为,金融本身具有普惠性,但是现在很多银行“嫌贫爱富”、“见大不见小”。他举例说:“你去银行理财,5万元以下的理财基本不怎么理睬你,而余额宝、支付宝1块钱、10块钱就可以理财,这个是想象不到的。”这些在传统银行做不到的地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业态帮助人们解决了普惠性的问题,这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所在。

  徐明阳认为,余额宝之所以有600亿元的余额,是因为它适应了广大低收入阶层的需求。在这方面,传统商业银行是没有竞争力的,二者也没有可比性。而这种新型的理财方式也是对商业银行短板的补充。

  互联网金融需要按照金融业规矩办

  全国政协委员、前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两年前,谈论互联网金融更容易了。因为大家基本达成共识,无论是互联网企业、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监管者还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看法趋于一致。互联网金融曾经作为新生事物“野蛮生长”,在监管上体现了宽容性,但是这几年的实际运作情况教育了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同时也教育了监管部门和传统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今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杨凯生认为,互联网是现代文明的产物,运用得好有利于提升金融业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金融是有生命力的,应该得到长足发展。一些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满足了公众的需求,提升了金融的普惠性,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强监管。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只要是从事金融行业,都要按照金融业的规矩来办,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的规范发展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需要借贷双方信息透明

  3月10日,一份事关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即《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初稿),牵动了金融行业的神经。据记者了解,该文件针对个体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进行个人间借贷的P2P平台,文件要求必须详细披露公司信息、平台运营信息,同时还要对借款项目、借款人、借款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

  针对此文件,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表示:“双方信息都应该有透明机制,最好互联网公司与公安系统、信用卡系统、银联系统实现挂钩。这样它的信息提供量就比较多,一定要保证双方都是真实的出资人、真实的借款人,这个很重要。我赞成做一些规范,并且早就应该这样执行了。”

  对于P2P贷款能否有资金池问题,刘明康明确表示:“不能做资金池,你怎么能做银行呢?互联网贷款平台应该是‘撮合性’的。”他强调,如果先把钱圈进来然后再找借款项目,这就成了银行中介,这是绝对不能碰的红线,否则无法保护公众的利益。

  刘明康委员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业态,其根本金融原理是健康的,有利于推动共享经济、共享社会,而且还能减少消费环节、节约成本,对它我们要有支持的态度。

  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教育

  截止2015年12月,国内共有1302家P2P平台死亡,668家跑路,涉及金额巨大。在网贷平台上,很多中老年人拿着养老钱做投资,结果血本无归。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银香港总裁和广北表示,经过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以后,积累的一些问题现在依次爆发,而经济下行会带来一些难以把握和控制的风险。他认为:“风险与利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收益的投资肯定伴随高风险,高风险的行为背后肯定有一定利益的驱动,如果不把利益驱动加以有效的管理,可能有些风险还是控制不住。”

  和广北认为,风险往往从懂风险的人向不懂风险的人转移。民众在买理财产品时,对于蕴含的真实风险并不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表面上看提供的信息很充分,但投资者不一定能看得懂。对此,和广北建议:“要让投资者有风险认知。老百姓买理财产品对里面蕴藏的风险不清楚,所以要加大对投资风险认识的教育。”

  3月12日,在与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提醒投资者,在参与社会金融活动时,要着重做好“三看”:一是看对象,看是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在筹集资金;二是看回报,看是不是承诺超常的高利回报,动辄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百分之二十几回报的情况是不可能做到的,有涉嫌非法集资之嫌;三是看营销,看营销是否公开宣传,以公开宣传的形式募集资金。看清三点以后再做审慎的投资决定。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手段

  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指出,互联网金融,金融是主体,互联网是手段。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依然存在,而且传导性更加迅速。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创新手段,他说:“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从申请、撮合、交易到支付等所有环节,都是留有痕迹的、可追溯的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实施留痕检查,研究开展实时在线监管。通过开展远程渗透性风险测评,及时堵塞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漏洞,有效防范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文件浮出水面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也逐渐明晰。经过两会期间的热烈讨论,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势必将更加全面、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