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国际在线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也是5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它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以下职权: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监督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3、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任免中央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