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享有财产权”等写入民法总则草案引委员热议

2017-03-12 09:48:51|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瑞芳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林维)9日上午,全国政协各界别委员分别在各自驻地结合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小组讨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草案中关于胎儿享有财产权、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等热点话题也引起了委员热议。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夏先鹏表示,将“绿色条款”写进民法总则草案,是该部法律的一大亮点。它吸收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总书记的生态文明的理念,已经写入到民法总则里面了。它不仅说生态保护、节约资源,作为一条原则来保护。在民事责任方式里也有这一条,环境的生态的修复。这些年以来,在民法总则这条规定出台之前,我们已经在地方做了一些探索。很多污染环境的案件,比如说砍树,砍了除了要判刑之外,还要补种,你砍了五棵要种十棵;你把整个水流污染了之后,除了要判刑之外,还要修复,不能修复你拿多少钱,我们请人把河道修复干净。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则用两句话来总结民法总则草案中的亮点,一是加大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二是延长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史小红说:“总体上就是突出了一个就是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比如说这个网络侵权、虚拟财产,都保护的比较充分了。再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影响也会比较大,从两年变到三年了,也是对公民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更加充分了。”

  在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看来,民法总则草案中新增了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文,就是民事权利保护得到加强的最好例子。他说:“这次把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写进民法总则,我觉得这也是与时俱进。像我经常接到垃圾电话,就是我的信息就被泄露了。所以诈骗电话从哪来的?它怎么知道你信息的。所以这次把个人信息保护写进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这一章,我觉得这也是完善我们民事保护的非常重要的举措。”

  民法总则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外,草案还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这套监护制度主要的构建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而说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得不提草案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此次民法总则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并规定,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假设一个六岁小学生把自己的手机卖给同学,交易是否有效?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回应说:“我觉得只是一个年龄调整的问题,对法官的判案造不成太大的影响,一般来讲还都是有经验的。比如说关于财产方面的认定,应该和他自身的家庭环境、父母的收入还是有一定关系。如果对他的生活、对家庭造不成大的影响,都应该说是跟他的能力相适应。”当记者问到:比如说在网上给网络主播送钱的行为呢?史小红觉得这个不应该提倡,另外也确实和小学生的能力是不相适应的。”

  民法总则草案中另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落在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上。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当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才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曾推动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在他看来,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核心就是要解决救助人因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在社会弘扬正气。这条就相当于我们前些年不是讨论,老人倒地不敢扶,为什么呢?一扶他怕他赖上你了,他说是你造成他的损害。所以没法做好人好事了。立法要引导一个好的社会风尚、好的道德风尚,你不能说我的法律是对善良风俗打压它,而不是弘扬好的东西。所以我觉得这条对于弘扬好的风气,鼓励大家多去见义勇为也好、施救也好,免除他在法律上的后顾之忧。

  据了解,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只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第二步将编纂民法典各个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