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提升办案质量效率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林丽丽):记者7日从广东省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作为中央确定的首批四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试点任务目前在广东省检察机关已得到全面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龙子丹表示,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出台了关于办案组织组建、检察官职权划分、检察官业绩评价、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等问题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他介绍说,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已逐步显现,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增强。改革后,检察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许多综合部门检察官回归业务一线。如人员分类管理后,深圳市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数增加9.9%,司法行政人员减少27.5%。检察官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对司法属性较强的审查起诉等案件中相关职权,除决定不逮捕、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外,其余的事项都最大限度赋予检察官决定权。
据悉,2016年,深圳、汕头和佛山首批试点院审结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由检察官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超过90%,分管副检察长审批案件数和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下降,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2016年,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采用新型办案模式以来,共办结各类案件335件,同比增长91.4%,为历年最多,所办案件均未出现投诉控告、缠访闹访情况。试点改革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不含举报数量)呈整体趋降态势,如2015年信访量比2014年下降26.67%,2016年信访量比2015年下降16.55%,缠访闹访现象明显减少。
同时,为解决司法责任制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下如何对检察官进行评价考核的问题,广东检察机关建立了业绩考评工作机制,进一步激发检察官主体责任意识,并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构建检察官履职“事前防范”机制、“案中监管”机制、“案后评价”机制、“外部制约”机制,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确保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