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特困人员实现属地管理 明确救助标准
中新网贵阳4月28日电 (舒星)“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目标、对象范围、供养内容、经办服务等,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贵州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罗宁在解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时表示,《实施意义》亮点诸多,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切实保障好特困人员生活。
特困人员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众,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贵州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属地管理,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并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等救助供养内容。
《实施意见》也明确了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更加强调特困人员的生活服务和照料护理。
《实施意见》明确相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
据了解,截至2016年底,贵州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11.95万人,其中,农村特困人员10.4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0.29%,城市特困人员1.53万人,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0.19%。“十二五”以来,贵州省共投入特困供养机构建设资金24.8亿元,共新建和改扩建特困供养机构683所,新增床位6.7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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