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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将于10月起施行
2022-08-01 09:56:48来源:中安在线编辑:刘旭东责编:赵滢溪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计八章六十二条,将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规范、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规范

  为了保障地方金融组织安全平稳运行,防控金融风险,《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备案、报告责任、禁止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条例》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试点资格。

  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等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等材料;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资产安全等重大事项及其处置情况;报告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等重大风险事件。

  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资格取得文件,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说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做好行业风险防范工作,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条例》作出多方面规范,持续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条例》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规定多种监管方式和措施,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与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督管理谈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

  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为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条例》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领域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协同、风险防范责任等机制;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为强化金融风险处置,《条例》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皖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风险处置措施。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无法消除或者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

  加强对非法金融活的防范和处置,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明确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工作应当遵循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本行业、本领域风险排查、监测预警;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测非法金融活动,报告发现的线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查验义务、核对义务。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法金融活动处置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非法金融活动经依法认定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停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有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信用管理措施;非法金融活动未构成犯罪的,批准机关、主管单位、组建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监督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清理债权债务。

  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地方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促进地方金融又好又快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条例》作出以下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明确推进构建地方风险投资、银行信贷以及权益类交易市场等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建立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

  明确支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服务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建设。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融资对接机制。

  明确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加强对本省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将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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