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中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2016-03-01 22:23:41|来源:新华网|编辑:韩基韬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题: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中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

  新华社记者陈舒 熊琳 姚兵 侯文坤

  因家暴住进医院,出院回家后仍要面对同样的威胁,受伤、痊愈、再受伤这样的恶性循环是张琴(化名)3年多婚姻的写照。2月29日下午,做完伤情鉴定后她并没有回家,而是来到了她的秘密基地——“栖息小屋”。

  “栖息小屋”位于昆明某小区的一套普通居民楼里,是云南省妇联与社会组织共同建立的云南省首个隐蔽型家暴紧急庇护所。

  “以往遭遇家暴报警后,警察过来劝一下架,做做笔录,然后让我去医院做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话,丈夫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没过多久,自己旧伤未愈,又添了新伤。”张琴告诉记者,她每次受了伤之后只能来服务中心寻求庇护。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从此,张琴有了反家暴法这件“法器”。中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

  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被模糊理解为是丈夫对妻子、家长对孩子的殴打。《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且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李瑞玲说:“将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纳入法律实施的范围,和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更复杂、更多元的婚姻家庭现状是匹配的,有助于打破以往‘各扫门前雪’的处事观念。”

  打击、抵制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2002年德国设立反家暴法,其中一项重要原则为“谁施暴,谁离开”,即施以家暴的一方会被赶出家门,并被禁止靠近、纠缠受害者。美国则将社会力量与行政立法并举共同消除家庭暴力,并于近年扩大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范围。

  而中国此次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更为全面系统,其中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是一大亮点。据了解,《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再发生家暴事件,我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了。”张琴说,“有了这个‘武器’后,以后我不用再躲在栖息小屋而不敢回家了。”

  “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明介绍,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外媒曾称中国的这部反家暴法或因“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痼疾使其难以执行。针对这样的疑问,专家表示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

  家暴不是“家丑”,为了维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需要社会的高度关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长赵玲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能够在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对于家暴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形成一股威慑、惩治家暴的合力。

  除同居情侣、夫妻外,反家暴法也同样适用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

  近年来,山西一父亲打死6岁智障女儿,江苏一吸毒母亲饿死2名女儿……监护人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热议。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司法实践中鲜有此类案例。

  此次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依法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费用。

  “现在法律是有了,接下来要看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操作落实,由此为更多家庭撑起保护伞。”李瑞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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