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周强:
二、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402.6万件,同比上升20.3%。依法审理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等案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积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审结破产案件3373件,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帮助困难企业实现重整。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使破产程序在阳光下运行。审结股权、证券、期货、票据、保险等纠纷案件124.8万件,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25.5万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等案件31.8万件,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内蒙古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无罪,保障广大农民放心从事粮食收购,促进农产品流通。
服务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出台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等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措施,为“黄金水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制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支持自贸区企业创新发展。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辽宁、吉林、黑龙江法院主动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服务绿色发展。制定为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制裁乱垦滥伐、破坏耕地、污染环境等行为。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3.3万件。福建、江西、贵州法院积极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京津冀、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青海玉树法院设立三江源法庭,运用司法手段保护“中华水塔”。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山东德州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被告赔偿2198万余元用于环境修复。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制定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审理“乔丹”商标争议系列案件,彰显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立场和决心。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南京、苏州、武汉、成都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4.7万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定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导各级法院依法惩治侵犯产权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慎用强制措施,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的投资创业环境。制定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实施意见,畅通申诉渠道,依法复查纠正错案。发布10起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为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护。
服务海洋强国战略。推进海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出台涉海洋综合治理司法解释,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覆盖我国管辖全部海域,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案件6899件、海事案件1.6万件。依法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准确解释国际公约,促进完善海洋法治。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加强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建设。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亲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坚决维护英雄形象。
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积极回应“互联网+”背景下群众关切,妥善审理涉及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新类型案件。依法审理窃取手机流量等案件,对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上海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监护权归属。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司法建议2万余条,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和对外交流。各级法院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2967件,依法服务对外开放。落实G20杭州峰会中美元首会晤成果,加强中美企业破产领域司法合作。在江苏苏州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司法合作。在浙江乌镇举办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交流信息化经验,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原标题:周强: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