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官渡区制定了《官渡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细则》《官渡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官渡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官渡区环境空气扬尘污染应急预案》,统筹合力推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官渡区在全省率先完成官渡区各街道PM10、PM2.5自动监测站建设,获取5万多条空气质量数据和1.9万多条气象数据;空气质量综合污染指数由4.17下降至3.13,下降24.9%,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较大。其中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率100%,空气质量优良率、优级天数是2013年国家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以来最高的一年。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局长李刚表示,按照《昆明市“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官渡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为93330.25吨、9883.42吨。2018-2020年合计完成COD新增削减10038.43吨、总氮新增削减2718.28吨、总磷新增削减291.35吨,分别完成任务量的125.1%、88.3%、135.5%,官渡区采取加强总量减排、环境管理、污染控制等手段使全区工业、生活污染物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
官渡区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深入开展打击违规、违法排污专项行动,河道沿线的排污企业达到了建设标准化、排污规范化、管理服务优质化的目标。督促检查辖区4家水质净化厂其运维、在线传输终端、污泥处置等情况,确保达标排放;定期对中水处理站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期完成辖区内6条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圆满通过上级验收,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官渡区通过实施河岸整治、控源截污、河道清淤、生态补水、景观提升、雨季溢流调控等一系列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为改善滇池水质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1年底,辖区15条主要入滇河道中,除五甲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常年断流外,其余河道年度平均水质均达到V类及以上,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完成辖区盘龙江、新宝象河、大清河、小清河、老宝象河美丽河道建设,并成功申报为市级美丽河道。
十年来,官渡区生态湿地建设成效明显,先后建成宝丰、星海等湿地6074亩,其中建成湖滨湿地4150.5亩。星海、宝丰湿地已成为官渡区生态建设的靓丽名片,湖滨生态湿地为滇池湖岸线筑就起一道“绿色屏障”,极大地提升和改善了滇池湖滨带的生态环境。同时,连通湿地水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净化功能,年削减污染物:化学需氧量746吨、固体悬浮物97吨、氨氮72吨、总氮165吨、总磷21吨。
官渡区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92家单位和企业水平衡测试,完成11家节水型企业、68家节水型小区和162家节水型单位创建。
官渡区辖区内土壤类型复杂多样,主要土壤类型有红壤、紫色土等5类,10个土属,25个土种。结合云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官渡区布设了3个土壤污染地块实时监测点位,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加强用地准入,涉重金属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截至目前全区未发生向未利用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官渡区始终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全区有3家喜获国际生态学校绿旗荣誉称号。先后创建省级绿色学校11家,省级绿色社区2家,市级绿色学校30家,市级绿色社区16家,市级环境教育基地2家,9家单位获“宁静小区”殊荣。2017年3月3日,官渡区被命名为“云南省生态文明县市区”。
官渡区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公益宣传,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六·五”世界环境日、环保志愿服务、低碳日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用实际行动捍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建设“美丽官渡、生态官渡、幸福官渡”营造生态文明良好氛围。(官渡区委宣传部)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