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3天就要登记,有悖居住证赋权改革方向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将“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界定为“流动人口”,而流动人口需到派出所登记。如此一来,亲友来家里居住3天以上,岂不是也要去派出所登记?
“有朋自远方来,先登个记吧”。可以想象一下,山东济南的老人到青岛看望闺女、女婿(按山东的规定,跨区县就算流动人口),住了3天,女婿对丈人说,“爸爸,都住3天了,您老得拿上身份证去派出所登个记了”。这得造成多大的家庭矛盾?吐槽归吐槽,更应该看到山东这一规定,与国务院推出的居住证改革的“赋权”大方向相背离。这种划定指向的是“严管”,不是服务,而且对流动人口多少有些“有罪推定”的意味。
今年1月施行的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将申领居住证的时限划在“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强调的是对实际居住人口的赋权和服务。山东虽然也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可以申领居住证,但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从国务院的半年到3天,山东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标准大幅加码,这巨大差异背后是对流动人口认识的南辕北辙。国务院推动的居住证改革,和之前旨在强化户籍制度的暂住证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对于属地实有人口的赋权,以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让城市新移民有公平享受、参与当地社保、医保、工作的机会,从而渐进式地对二元户籍制度破冰。
所以《居住证暂行条例》里反复强调,居住证是“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第5条)。
而目前作为省政府规章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虽然规章名字中也有“服务”二字,但《办法》中强调的却是严管,多处强调“3个工作日”之内,出租房屋、聘用流动人口、解雇流动人口都必须向派出所报备,这既加重了公民的负担、企业的运营成本,也是基层公安机构的沉重负担。
尤其是,山东省的《办法》还搞了“一刀切”,不分城市大小,直接把乡村也纳入强制登记的范围,是否有必要?有没有想过“流动人口”的切身感受?有没有充分考虑到基层公安机构的管理能力?山东虽然是沿海地区,但毕竟不是北上广深,愿意到山东发展的流入人口,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资源,“好客山东”不当如此苛待客人。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户籍成为严重妨碍人员交流的藩篱,当时有一种机制就叫“临时户口”。家里来了客人,哪怕只住一两天,理论上也要去派出所办临时户口。后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在人口广泛流动之后,“临时户口”机制因为事实上执行不了,也就消亡了。
到山东居住3天以上就算“流动人口”,就要到派出所登记,这样的制度计划经济的味道太浓,也与推进居住证改革、对实际居住人口赋权、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大方向南辕北辙。(袁伊文)